还没结婚购房合同写谁名字
婚前购房登记谁的名字暗藏法律风险,以下是具体风险点及实例:
1、产权归属模糊致分割纠纷: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,仅登记一方名下且无书面约定的,离婚时未登记方若无法举证出资及共有意愿,房产可能被判归登记方所有,未登记方仅能追回出资本金,无法享受增值。例如小明、小红婚前共同出资买房(小明60%、小红40%),但登记在小明名下且无协议。离婚时小红因无法举证,法院判房产归小明,小红仅能要求返还40%出资,不能分增值。
2、赠与登记后不可撤销:婚前购房方婚后自愿将对方加名,视为赠与,加名登记后产权变更,赠与人无权撤销。如小刚婚前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,婚后加小丽名字。感情破裂后小刚想撤销加名,因已登记,法院通常不支持,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婚前买房登记名字易因法律认知不足出错,常见问题有:
1、仅口头约定房产归属:情侣婚前共同出资买房,仅口头约定共有,未书面约定且未登记双方名字。日后纠纷时,口头约定难举证,出资方权益可能受损。
2、忽视贷款房加名限制:婚前贷款购房,加名需经银行同意,部分人以为协商即可加名,忽略银行审批,导致加名失败或额外成本。
3、随意加名后反悔: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自己名下,婚后未经深思加对方名字。若关系破裂想撤销,几乎不可能,因加名视为赠与,登记后产权即变更。
这些错误操作易引发产权纠纷。婚前买房遇到问题,可咨询我为您解答,避免财产损失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婚前购房登记名字的产权归属,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: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:“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”因此,婚前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且为其个人出资,该房产属婚前个人财产。
同时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:“男女双方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属,约定采用书面形式,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、第一千零六十三条。”即双方婚前购房有书面约定的,无论登记谁名下,按约定处理。例如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同出资房产属双方共有,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。
综上,无书面约定时,登记方为产权人(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三条);有书面约定的,按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约定处理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婚前购房登记名字在特殊情形下处理不同,需注意:
1、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:房产属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,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属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需补偿对方。例如男方婚前首付30万购100万房产(登记男方名),婚后共同还贷70万,房产现价值200万,共同还贷70万及增值(70/100×200-70=70万)属共同财产,男方需补偿女方35万。
2、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子女名下:房产视为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,属婚前个人财产;若父母明确赠与双方,则属共同财产。例如小李婚前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小李名下,属小李个人财产;若父母明确赠与小李和小王,则为共同财产。
3、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一方名下:房产按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(另有约定除外)。例如小张父母出资60万、小赵父母出资40万购房(登记小张名),无约定时小张占60%、小赵占40%,离婚时按此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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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产权归属模糊致分割纠纷: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,仅登记一方名下且无书面约定的,离婚时未登记方若无法举证出资及共有意愿,房产可能被判归登记方所有,未登记方仅能追回出资本金,无法享受增值。例如小明、小红婚前共同出资买房(小明60%、小红40%),但登记在小明名下且无协议。离婚时小红因无法举证,法院判房产归小明,小红仅能要求返还40%出资,不能分增值。
2、赠与登记后不可撤销:婚前购房方婚后自愿将对方加名,视为赠与,加名登记后产权变更,赠与人无权撤销。如小刚婚前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,婚后加小丽名字。感情破裂后小刚想撤销加名,因已登记,法院通常不支持,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婚前买房登记名字易因法律认知不足出错,常见问题有:
1、仅口头约定房产归属:情侣婚前共同出资买房,仅口头约定共有,未书面约定且未登记双方名字。日后纠纷时,口头约定难举证,出资方权益可能受损。
2、忽视贷款房加名限制:婚前贷款购房,加名需经银行同意,部分人以为协商即可加名,忽略银行审批,导致加名失败或额外成本。
3、随意加名后反悔: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自己名下,婚后未经深思加对方名字。若关系破裂想撤销,几乎不可能,因加名视为赠与,登记后产权即变更。
这些错误操作易引发产权纠纷。婚前买房遇到问题,可咨询我为您解答,避免财产损失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婚前购房登记名字的产权归属,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: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:“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”因此,婚前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且为其个人出资,该房产属婚前个人财产。
同时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:“男女双方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属,约定采用书面形式,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、第一千零六十三条。”即双方婚前购房有书面约定的,无论登记谁名下,按约定处理。例如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同出资房产属双方共有,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。
综上,无书面约定时,登记方为产权人(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三条);有书面约定的,按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约定处理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婚前购房登记名字在特殊情形下处理不同,需注意:
1、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:房产属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,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属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需补偿对方。例如男方婚前首付30万购100万房产(登记男方名),婚后共同还贷70万,房产现价值200万,共同还贷70万及增值(70/100×200-70=70万)属共同财产,男方需补偿女方35万。
2、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子女名下:房产视为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,属婚前个人财产;若父母明确赠与双方,则属共同财产。例如小李婚前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小李名下,属小李个人财产;若父母明确赠与小李和小王,则为共同财产。
3、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一方名下:房产按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(另有约定除外)。例如小张父母出资60万、小赵父母出资40万购房(登记小张名),无约定时小张占60%、小赵占40%,离婚时按此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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